關于公司吊銷后能否作為權利主體處分不動產并辦理登記問題,從法律上講,吊銷和注銷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產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吊銷是指企業因違反法律法規,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強制停止其經營活動的行為,是一種行政處罰;注銷是指企業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形下,按規定程序向原登記機關申請,并經過規定清算程序后其民事主體資格消滅。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企業法人終止,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并公告;因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等原因導致法人解散,依法完成清算、注銷登記的,法人終止。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程序結束并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后,該企業法人才歸于消滅。因此,吊銷營業執照作為公司解散的情形之一,并不必然導致企業法人資格喪失,在被吊銷營業執照后至依法完成清算、注銷登記前,該企業法人仍應視為存續,公司作為民事主體仍然存在,依法具有民事權利能力,還可以運行,要承擔相應的債權債務、處理清算注銷等事宜,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只是按有關規定不得繼續從事市場經營活動。
在實踐中,某公司營業執照如果因逾期未參加年檢被吊銷,但該公司至辦理不動產權手續時尚未被注銷,其仍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而存在并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其處分自有資產的行為仍然有效,不違反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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